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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移交安置政策解答
作者:神木英烈网 发布时间:2026-05-29 10:00:00 浏览:0

一、陕西省省直机关单位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军官条件

省直机关单位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军官,遵从服役越长、贡献越大、安置越好的原则。

(一)荣立三等战功或二等功、获二级表彰以上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仅限个人立功奖励、军队正式的表彰,集体立功不予认定;三等战功、二等功、一级表彰、勋章荣誉称号全部包含;二级表彰以上表彰并经批准享受对应待遇方可认定;三等战功或二等功须通令、奖励卡片、证书和证章齐全方可认定。

(二)烈士子女、遗孀

烈士子女:退役军官的父亲或者母亲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批准为烈士的,退役军官本人即为烈士子女;退役军官在入伍前或服役期间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其养父或者养母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退役军官受其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其继父或者继母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烈士遗孀:已故烈士的妻子。

(三)参加对外作战、湖北抗疫、重大军事行动等任务,且列入国家下达的优先安置名单

任务认定:对外作战指边境自卫反击、境外维和作战等列入军队参战名录任务;湖北抗疫指军队抽组援鄂抗疫官兵,由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建档;重大军事行动指抢险救灾、维稳处突、海外护航、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以上任务情况须列入国家下达的优先安置名单方可认定。

优先安置名单: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下达。

(四)担任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满

5年,或担任团、营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累计满10年

岗位界定:仅限建制团、营军政主官,机关代理主官、临时负责人不包括,具体以任职命令为准。

年限计算:团职主官任职

≥5年;团职主官+营职主官分段任职,合并累计任职满10年;任职年限以任职命令起止时间计算。

(五)夫妇同为军官,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

夫妻二人均为现役军官,同年度一方或双方转业安置享受夫妇同为军官优待;跨年度一方已退役到地方,另一方不享受夫妇同为军官优待。

(六)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博士学历学位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国家承认学历;高级职称指军队评定或人社部门备案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退役士兵进陕西省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地应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一)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陕西省予以接收安置

1.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省内的(不含入伍时在陕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

2.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迁入陕西省内的,或者在陕西省内跨县(区)变更的。

3.退役军士已婚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的。

4.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配偶军队驻地在陕西省的;双方同时退役的,配偶安置地在陕西省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批准的。

退役军士符合本款第

3项、第4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符合当时军队关于现役士兵结婚的有关规定且结婚满2年。

(二)符合陕西省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或者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三)符合陕西省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1.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二级以上表彰并经批准享受对应待遇的。

4.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

5.在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

(四)符合陕西省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

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来源: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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